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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

网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时间:2019-04-02 15:57    浏览次数::90次

  日前,长沙印发关于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长沙市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我市大气污染管控能力,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削减氮氧化物浓度,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改造时间。2019年至2020年,分两年完成。

  (二)改造范围。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片区、乌山街道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等禁燃区域范围内现有的大于等于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之外的锅炉)业主单位实施低氮改造。以上辖区之外的地区可自行参照执行。

  (三)改造限值标准。新建和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以下。

  二、具体任务

  1、试点示范区域:芙蓉区、雨花区于2019年3月起先行启动试点示范,力争8月份完成60%改造任务并完成验收,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燃气锅炉(设施)改造并完成验收。

  2、2019年任务:除芙蓉区、雨花区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其他辖区从2019年6月份启动改造,完成50%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并完成验收。

  3、2020年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气锅炉(设施)于低氮改造,并完成验收。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建立台账建立《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20日前将芙蓉区、雨花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摸底建档台账》予以公示,4月30日前将实施改造的其他辖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进行公示。

  2.核查锅炉辖区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照《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布孔、改造前现场调查和指导。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出资,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废气排放进行改前监测,出具监测报告;芙蓉区、雨花区先行试点示范。

  3.确定改造技术单位名录库依据政府总体把关、企业自行选择的原则,区(县、市)、园区按照《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政府采购或组织专家评审入围等方式,确定可以在本辖区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技术单位名录库,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在名录库中自行选定实施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的技术单位。

  4.任务下达芙蓉区、雨花区3月份召开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部署会,下达工作任务;实施改造的其他辖区5月底前完成任务下达。

  (二)实施阶段

  1、方案制定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接到改造任务1个月之内,按照《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具有改造资质的实施改造技术单位制定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锅炉(设施)业主单位要委托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专家(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必须同时包含锅炉(设施)专家和环保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改造方案报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定期调度市蓝天办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各单位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3.督查落实市蓝天办对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4、改造验收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出资,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废气排放进行验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后锅炉(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出具报告。锅炉(设施)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补助资金发放对改造验收合格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完成各级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四、补助及奖励政策

  依据《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燃气锅炉(设施)低烧改造验收合格单位进行资金补助。

  五、低氮改造方式

  5.1可采用更换燃气锅炉(设施)、更换低氮燃烧器、增加烟气再循环系统、末端脱硝等方式,末端脱硝主要适用2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且建议配合低氮燃烧器使用,还应注意液氨的安全和排放。

  5.2更换燃烧器:锅炉(设施)投运时间较短且受热面积可以满足改造要求时,采用只更换燃烧器的模式,在设备选型时,应根据受热面尺寸(炉膛直径和深度)、背压等参数,合理选择燃烧技术。承压锅炉低氮改造一般优先选择分级燃烧加烟气再循环(简称FGR)相结合的燃烧器。

  5.3整体更换:采用整体更换锅炉(设施)加燃烧器的方案时,除了选择燃烧技术外,还需考虑可靠性、经济性等因素,从改造技术与改造成本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改造方案。

  5.4为了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1)现有燃气锅炉(设施)燃烧器的燃烧结构不能与低氮燃烧技术相匹配,不应利用现有燃烧机自身结构进行改造。(2)对于在用燃气锅炉(设施),不应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3)对于中心回燃锅炉(设施),不宜采用更换燃烧器的改造方式。

  六、低氮改造资质要求

  1、锅炉(设施)低氮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安全性、能效的影响,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权的施工单位负责。对采取授权方式的,燃烧器制造商应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对燃烧器更换、改造的安全性和能效状况出具确认书,并在改造完成后对业主单位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2、改造所用低氮燃烧器应具有型式试验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或燃烧器型号与证书所覆盖范围内的型号一致,燃烧器额定功率应与锅炉出力相匹配。改造所用低氮燃烧器有同类型项目改造10台以上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时间在1年以上(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现场验收意见时间为准)。改造实施单位在提交改造方案时应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对仅更换低氮燃烧器,不涉及锅炉改造及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施工单位须先行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维修告知手续,并在低氮改造工程完成后,及时向特检机构申请锅炉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并完成能效、环保测试,确保各项指标合规、达标。

  4、对整体更换锅炉,或实施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应取得与被改造锅炉级别相符的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先行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施工告知手续,向特检机构提交施工方案并申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监督检验和能效、环保测试,并及时办理原锅炉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新锅炉的使用登记手续。

  5、燃气设施(特种设备范畴外)经低氮改造完成后应向特检机构申请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6、在用锅炉(设施)更换燃烧器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燃气管道的拆装,根据燃气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出具经检测合格的验收报告。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范围的应由具备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管道拆装前后,需要联系当地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停、复气操作,确保拆除前管道内无燃气,接通后管道无漏气,从安全角度考虑,必须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七、设备相关要求

  1更换低氮燃烧器要求

  1.1加装烟气再循环系统的低氮燃烧器,其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中应带有FGR标识。

  1.2低氮燃烧器主要配件(如程序控制器、阀组、伺服电机、火焰监测器等),优先选取有UL或CE认证证书产品。

  2.更换锅炉(设施)的要求

  2.1整体更换的锅炉(设施),一般情况下,燃烧器应当由制造企业负责选配,并对整体更换锅炉(设施)的安全性负责;特殊情况需由业主单位选配时,业主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7.2.2新装锅炉(设施)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系统调试,应当由业主单位与安装单位或制造企业共同完成。在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锅炉(设施)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设施)附近聚集。

  八、改造技术要求

  1低氮燃烧器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燃烧器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安装。

  2低氮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行,避免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当能够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3安装低氮燃烧器的预留孔位置应正确,并应防止火焰直接冲刷周围的水冷壁管。

  4了解所选燃烧器要求的燃气压力范围,以确保适用于在用锅炉(设施)的燃气调压箱的输出压力。

  5燃气燃烧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当满足燃气管线耐压要求。

  6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装置安装法兰之间,应当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7采用可退出或铰链旋转的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8主燃气控制阀系统应当尽可能靠近燃烧器安装。为便于燃气阀的维修,安装位置应当留出相应的空间。

  9燃气控制阀系统带放散阀组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10为了能够快速切断燃气燃烧器气源,在主燃气控制阀系统的所有自动控制阀的上游,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一个手动快速切断阀。

  11燃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mm;

  (2)各燃烧器间距的允许偏差为±3mm;

  (3)调风装置调节应灵活、可靠,且不应有卡、擦、碰等异常声响;

  (4)燃烧器与墙体的接触处,应密封严密。

  12燃气管道及阀门安装

  (1)按照管道、阀门图纸进行安装。阀门均应逐个进行严密性试验;

  (2)进行压力试验,保证燃气管道气密性。

  13烟气再循环管道安装(只再循环改造方式涉及)

  (1)烟风道预制时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焊缝应作煤油渗漏试验,连接法兰螺栓孔位置及尺寸正确;

  (2)烟道安装前烟道支架必须事先完成;(3)法兰连接处,均垫以3mm厚的石棉橡胶板,以免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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