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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时间:2019-04-30 15:27    浏览次数::95次

  为贯彻落实《来宾市委办公室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整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部署。以城市建成区范围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切实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范围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确有必要保留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改造或淘汰。

  三、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结合城市发展的新变化,进一步排查燃煤小锅炉,抓好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制定年度淘汰计划

  各县(市、区)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查清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型号、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认真制定分年度燃煤锅炉淘汰计划,明确纳入淘汰计划的每台锅炉型号、规模、所属单位、淘汰时间和淘汰方式,并做好拆除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

  各县(市、区)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严格新锅炉安装告知工作,对违规先建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项目,进一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山市热电联产项目、来宾市工业区热电联产项目,依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供热管网、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工信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市工业区管委、合山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锅炉安全、质量、环境和能效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行政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燃烧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的整改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

  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总体分工原则是: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做好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查清本地区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分布情况;制定2019-2020年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年度淘汰计划,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含淘汰清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工信局,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法依规加大燃烧小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60%。

  (二)发改部门

  做好高效锅炉推广应用,把好新建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三)工信部门

  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对现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

  (四)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审批城市建成区范围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的项目环评。强化技术引导,做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排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全面整治和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停用,并做好停用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抄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本级淘汰燃煤小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六)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创造条件。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予监检和登记发证。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定期检验。负责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的准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出关停通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科学制定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25日为周末或节假日的,需在25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前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度报市工信局。

  (三)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

  发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用,禁止新上低能效燃煤锅炉。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天然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四)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程。

  (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六)引导企业,自觉整治

  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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